栏目导航

规范电瓶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 正在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 2024-04-29 13:22:26 文章出处:精彩案例

  近年来,电瓶车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规范全省电瓶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防止和减少电瓶车火灾危险和危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制定了《电瓶车停车场(棚)防火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电瓶车库防火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对电瓶车场(棚)和电瓶车库的防火设计做出具体的要求。

  根据导则,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室内、室外设置场所划分为电动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新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宜集中设置在室外。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按照导则要求采取对应的防火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既有建筑配建电瓶车停车场(棚)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

  设置在室外的电瓶车库、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电瓶车停车棚不应影响消防救援。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设置。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宿舍楼,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其中,电瓶车停车场(棚)宜布置在厂区生活、办公等非生产区域。

  当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建多个停放充电场所时,宜采用纯停场所、充电场所组合布置的方式,便于充电设施的便捷和集中使用。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总面积的50%,开口区域总长度应大于停车场周长的50%。当防雨棚四周开口面积不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应按电瓶车库的有关要求执行。电瓶车停车棚的顶棚、围护构件及承重结构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集中布置充电设施。电瓶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具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等功能。电瓶车停车场(棚)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具备防撞功能、应设置防水措施。

  大、中型电瓶车停车棚、电瓶车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宜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取了专用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区域内用电负荷的要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电瓶车库按照建造方式分为独立式电瓶车库和附建式电瓶车库;按照围护结构分为封闭式电瓶车库和敞开式电瓶车库。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宜为单层建筑,且宜独立建造,不应为高层建筑。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半地下)一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下二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以下。且应随主体建筑执行相应的防火设计规范。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应根据该主体建筑的类型、高度、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

  新建大型、中型、小型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新建微型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位于地下或半地下室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既有建筑当增设或改造小型、微型电动自行车库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自行车库不得配建充电设备。

  电动自行车库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电动自行车库内应划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库内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米,每组停车数不宜超25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米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电瓶车库不应与机动车库合用,应独立划分使用区域并采用防火隔墙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连通时应采用甲级门。

  大型电瓶车库应设置两个或以上车辆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应增设一个车辆出入口。中型、小型、微型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地下或半地下电瓶车库,用于电瓶车直通室外的坡道,可作为电瓶车库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与该主体建筑的安全出口完全分开。

  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通风设施。此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0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记者 檀美玲)